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 第三十九条 海关在作出准予失信信息修复决定后,应当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失信信息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