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三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条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应当计入: 第五条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如果单独列明,不得计入: 第六条 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第八条 海关在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应当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第九条 海关在使用倒扣价格方法时,应当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海关在使用计算价格方法时,应当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一条 海关在使用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