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在使用计算价格方法时,应当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前款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有关价值或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