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在使用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以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