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出调整;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