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前款价格作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各项目和交易中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