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五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十七条 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七十九条 海关依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采取加处罚款、抵缴措施之前,应当制发执行通知书并且送达当事人。 第八十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或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应当及时制作解除阻止… 第八十二条 将当事人的担保抵缴或者将当事人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之后仍然有剩余的,应当及时发还或者解除扣留、解除担保。 第八十三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扣留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的退还手续的,海关可以将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 第八十四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担保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海关办理财产、权利凭证退还手续的,由海关将相关财产、权利凭证等变卖折价或者兑付,并且上缴国库。 第八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海关应当填写申请执行书,并且提供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六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且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行为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值…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