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担保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海关办理财产、权利凭证退还手续的,由海关将相关财产、权利凭证等变卖折价或者兑付,并且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