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况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
根据前款第(一)项情形中止执行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况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
根据前款第(一)项情形中止执行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