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七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五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海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