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