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口转关 第一节 非中转货物进口转关 第十三条 非中转货物,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货物提前报关时,应按照《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货物报关单》。指运地海关同意转关的,申请人持… 第十四条 海关对提前报关的货物提前进行电子审单,货物运抵指、启运地时,海关实行快速验放。 第十五条 对非中转货物,未提前报关时,申请人可以向进境地海关直接申请办理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申请人应按照《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的内容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第十六条 非中转货物转关运抵指运地后,对已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货物,申请人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 第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提前报关后,因故需取消进口转关的,必须及时向指运地海关提出撤销申请,对进境地海关已验放的转关运输货物,由指运地海关实施重点监控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中转货物进口转关 第十八条 对海运中转货物,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办理转关手续时,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中转货物的纸质单列舱单,并根据不同的指运地录入进口中转货物的有关数据,打印《进口中转… 第十九条 进境地海关将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承运人随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 第二十条 海运中转货物转关申请人凭进境地海关加盖中转放行章的《进口中转通知书》办理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提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办理货物报关和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