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