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由经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为加强运输途中的实际监控,逐步对运输工具(飞机和火车除外)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管理系统,以完善对承运人的监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