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进口转关运输的,进境地海关负责核销进境舱单、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及传输相关数据;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签发回执、办理报关手续。对出口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海关负责办理报关手续、传送相关转关运输数据;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出境手续并将出口放行信息核销反馈启运地海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