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进口转关 第二节 中转货物进口转关 第十八条 对海运中转货物,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办理转关手续时,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中转货物的纸质单列舱单,并根据不同的指运地录入进口中转货物的有关数据,打印《进口中转… 第十九条 进境地海关将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承运人随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 第二十条 海运中转货物转关申请人凭进境地海关加盖中转放行章的《进口中转通知书》办理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提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办理货物报关和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