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 第二节 中转货物进口转关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 第二节 中转货物进口转关 第二十一条 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提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办理货物报关和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