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口转关 第一节 非中转货物出口转关 第二十二条 非中转货物办理出口转关时,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对已办理出口货物出境运输工具订舱的,申请人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要求录入数据后,向启运地海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非中转货物需运抵出境地后再办理出口货物出境运输工具订舱的,或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原订舱的船名、航次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地录入或更改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数… 第二节 中转货物出口转关 第二十四条 中转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在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前,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向启运地海关传输中转货物的舱单电子数据,并提交电子舱单文件名和纸质舱单。 第二十五条 中转货物运抵出境地后,申请人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凭出境地海关加盖中转放行章的《出口中转通知书》办理出口装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空运中转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第三节 出境地转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出境地海关应在出境运输工具清洁舱单数据传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回执核销。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