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出口转关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出口转关 第二节 中转货物出口转关 第二十四条 中转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在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前,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向启运地海关传输中转货物的舱单电子数据,并提交电子舱单文件名和纸质舱单。 第二十五条 中转货物运抵出境地后,申请人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凭出境地海关加盖中转放行章的《出口中转通知书》办理出口装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空运中转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