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转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在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前,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向启运地海关传输中转货物的舱单电子数据,并提交电子舱单文件名和纸质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