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中转货物运抵出境地后,申请人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凭出境地海关加盖中转放行章的《出口中转通知书》办理出口装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