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非中转货物需运抵出境地后再办理出口货物出境运输工具订舱的,或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原订舱的船名、航次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地录入或更改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数据后再办理转关运输货物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