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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出口转关

第一节 非中转货物出口转关

第二十二条 非中转货物办理出口转关时,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对已办理出口货物出境运输工具订舱的,申请人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要求录入数据后,向启运地海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非中转货物需运抵出境地后再办理出口货物出境运输工具订舱的,或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原订舱的船名、航次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地录入或更改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数…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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