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出口转关 第三节 出境地转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 第三节 出境地转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出境地海关应在出境运输工具清洁舱单数据传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回执核销。 第三节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