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海运中转货物,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办理转关手续时,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中转货物的纸质单列舱单,并根据不同的指运地录入进口中转货物的有关数据,打印《进口中转运输货物申报单》。
对空运中转货物,申请人需在进境地同时办理同一指运地的多份运单货物转关手续时,应提交联程货运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对空运中转货物,申请人需在进境地同时办理同一指运地的多份运单货物转关手续时,应提交联程货运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