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进口转关 第一节 非中转货物进口转关 第十三条 非中转货物,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货物提前报关时,应按照《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货物报关单》。指运地海关同意转关的,申请人持… 第十四条 海关对提前报关的货物提前进行电子审单,货物运抵指、启运地时,海关实行快速验放。 第十五条 对非中转货物,未提前报关时,申请人可以向进境地海关直接申请办理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申请人应按照《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的内容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第十六条 非中转货物转关运抵指运地后,对已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货物,申请人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 第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提前报关后,因故需取消进口转关的,必须及时向指运地海关提出撤销申请,对进境地海关已验放的转关运输货物,由指运地海关实施重点监控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