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第一节 保税加工业务核查 第八条 海关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第十条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节 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第十一条 海关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 第十二条 海关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第十四条 海关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第十五条 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对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下列核查: 第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