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关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保税物流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保税物流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保税物流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保税物流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保税物流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保税物流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