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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第二节 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第十一条 海关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 第十二条 海关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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