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等情况;
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情况;
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
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深加工结转以及外发加工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保税加工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
保税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的名称、数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