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保税加工企业的厂房、仓库和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保税加工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保税加工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的,是否符合海关对深加工结转或者外发加工条件和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
保税加工企业的厂房、仓库和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保税加工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保税加工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的,是否符合海关对深加工结转或者外发加工条件和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