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库存、转移、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
保税物流货物的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情况;
保税物流企业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
保税物流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保税物流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