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三节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第十四条 海关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第十五条 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对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下列核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