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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三节

第二章 保税核查范围

第三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第十四条 海关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第十五条 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对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下列核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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