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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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