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