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