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