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