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