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