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三、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 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