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二十六条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