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二十七条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