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二十八条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