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二十五条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