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二十四条 三、 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