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与委托方应当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并认真履行。由于一方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人和船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第二十八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统计报表与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