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许可证书和有关货运业务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