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
船舶代理业务,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承揽货源或者客源(含旅游客源);
安排和联系货物配积载、船舶装卸或者旅客乘降以及船舶作业所需拖轮、浮吊等;
办理旅客中转、货物中转或者储存;
代售客票或者签订运输合同,缮制运输单证、票据;
结算、交付票款或者运杂费;
通报船期和货物到港情况,办理承运验收、货物交付手续;
联系船舶修理和船舶燃物料及其他用品供应;
协助处理属于承运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
办理承运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客货运输代理业务,是指接受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联系船舶,确定舱位,签订运输合同,代订客票;
联系货物装卸、储存或者驳运,签订装卸合同;
办理货物提取、交付手续;
结算、交纳运费票款和港口费;
办理货物运输、作业所需证明;
协助处理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
办理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