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